在某些运营环节上,微商和传销确实存在着很多相似的地方,容易产生混淆和误会。但,真正的微商和传销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,至少其出发点是不一样的。传销是为了非法谋取利益,是违法行为;而微商是一个正规的商品销售渠道。
借由微商渠道发展传销的事情确实存在
被央视曝光的国内首例微信传销大案发生在南京,曾经自称为“亚洲催眠大师”的陈某某打着“月入百万”的旗号在南京、上海等地授课,让人通过学习使用微信,通过购买课程的代理权发展会员,共计敛财约计500万元。今日视点尽在微商本无罪,传销坏名声!。
借助微信的快速发展 微商大军成长迅猛
据不完全统计,微商从业者早已突破1500万大关,伴随微商的是停不下来的假货、诈骗等微商乱象话题,可谓是层出不穷,其中的微商传销行为更是在互联网+的外衣下显得扑朔迷离,为微商的快速、健康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。
治理微商传销 法律滞后问题凸显
自2005年11月起执行的打击传销的行政法规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主要是针对传统商业领域内的传销行为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规范,在当时那个年代,微信、微博等还尚未出现,于是这一法规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微信在内,这一问题给工商、公安等部门打击微商传销犯罪的行为带来了制约,具体制约如下:
从取证看,“微商传销”只是发生在熟人间的网络虚拟社会,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、互动性,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更具隐蔽性等特点,这决定了工商、公安等部门执法取证相对传统传销更加困难。执法办案讲究“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”,取证难甚至对有些行为无法取证,势必让有些不法分子不能受到应有惩罚、乃至逃脱惩罚;从查处措施看,《禁止传销条例》规定了八种查处措施,但很多措施无法适用“微商传销”,比如责令停止相关活动、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等,鉴于微信账号申请的便捷性,即便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予以查封,也能重新申请一个账号继续实施相关活动。不仅如此,针对“微商传销”还有执法程序、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,为执法办案、实施监管提供清晰的遵循准则。
微商传销行为是为微商行业的寄生虫、吸血鬼,它的存在使得本来无罪的微商,被冠之以“微传销”的坏名声。微传销的治理需要紧跟时展的需求,在加快完成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,为微商传销这一违法行为开出对症的良方。我们知道,国家法律法非的制定和施行有严格的程序,不会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一蹴而成,在当下微商传销越来越猖狂的情形下,有关部门需要利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,做好打击治理。另外,作为微信、微博等的平台运营商,则需要加强技术监督,强化信息的传输监管力度,切实引导微商向着正规化、健康化和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。